Category Archives: 法制

海涌观察:律协急念紧箍咒

    上海大火案看点很多,除了焚烧大楼受害者的悲痛欲绝和疑窦重重,上海消防的闪烁其词和前后矛盾,上海媒体的力不从心和胡言乱语,上海官方的避重就轻和装模作样之外,还有上海律协的巧言令色和助纣为虐。请读者们看看在上海大火案后仅仅三天,上海律协的紧急通知:     市律协关于本市律师办理涉“11.15”事故法律事务注意事项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为指导本市律师办理“11.15”特大火灾事故相关法律事务的工作,发挥律师在事故善后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真正做到维护佳节又重阳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海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特发布注意事项如下:     1、律师接受“11.15”特大火灾事故相关委托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表其参与调解、代理诉讼或仲裁,为其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在服务过程中,律师应本着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律师承办“11.15”特大火灾事故相关法律事务时,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在接受委托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案件的当事人情况、案由、基本案情、审理或仲裁机构名称等信息及时向市律协(具体为秘书处业务部)书面报备,以便市律协适时组织研究,加强指导,对其中可能关系到社会稳定、公众利益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在次日内报备;     3、对于“11.15”特大火灾事故相关法律事务中的群体性和疑难案件,承办的律师事务所应组织包括主任或合伙人在内的3名以上律师进行集体讨论,为承办律师提供代理或辩护意见,以保证律师代理或辩护意见的水平和质量;     4、对于上述群体性和疑难性案件,承办的律师事务所也可向市律协提出申请,由市律协组织召开相关研讨会,帮助律师完善代理(或辩护)思路;     5、对于“11.15”特大火灾事故相关法律事务中涉及的问题需要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协助的,承办的律师事务所可向市律协提出申请,由市律协帮助协调;     6、律师在承办“11.15”特大火灾事故相关法律事务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和解工作;     7、律师承办“11.15特大火灾事故相关法律事务,应严格遵守《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按《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范合理收费。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通知所述可谓软中带硬、话里有话。律协掌管着律师每年一次的执业证审核,所以,表面上的好说好话实际上是严正警告,如果哪家律师所和哪位律师敬酒不吃吃罚酒的话,可别怪律协不客气。     通知第一条说:“希望律师本着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这不是没话找话吗?律师办理哪个案件不都是这样的要求吗?大火案和非大火案难道对律师的依法执业来说还有什么不一样的要求吗?真有什么不一样的话,我想,只能是大火案中透着的维稳使命,让上海律协感到了诚惶诚恐和战战兢兢吧?他们是在这种担惊受怕的心态下,才特别强调了律师早就耳熟能详的依法执业准则吧?     第一条的语重心长之后,紧接着就是直奔主题的紧箍咒语了:对“其中可能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委托事务,受案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上报至律协,受案律师事务所还要组织有主任、合伙人在内的集体讨论,或是由律协组织讨论。小题大做!大火案烧死的人数是非常罕见的,而大火案涉及到的损害赔偿问题,在法律上有那么复杂吗?其它案件会不会由律协专门发通知让上报案件并要求组织讨论呢?重大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自然会组织集体讨论的,为何大火案要多余提醒呢?难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连法律关系如此简单的损害赔偿案也办不了了吗?律协特别关心的究竟是大火案中的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呢,还是更关注维稳意义上的官方面子呢?这种过于施压,在我看来就是一句话:律师少管这种政治上过于敏感的“闲事”,否则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越到后来,这份通知越发地图穷匕见、原形毕露了。第六条特别强调了律师应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和和解工作。我这个老律师越看越不明白了:这律师究竟是政府部门的律师顾问呢,还是受害者的维权律师呢?如果是后者,律师是不是需要做调解和和解工作不是律师的个人意志能够决定的,而是需要委托当事人的明确授权的,难道律师是不是需要在其代理的案件中做调解和和解工作,是由律协来决定的而不是由委托人来决定的吗?如果律师完全站在维稳的立场上,力求大事化小和小事化了的话,受害人能相信这样的律师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诚意和能力吗?受害者支付费用请这样的律师给自己维权还有什么必要和意义呢?     这并非是上海律协的杰作,我想,这大火案发在全国哪个地方,律协的紧箍咒也会马上跟着念到哪个地方,也因此,这份通知很有典型性,很有社会性,很有时代性,也很有中国特色。我想,等这个习惯于涂脂抹粉的时代成了旧社会的时候,会有人把这份文件作为这个时代的司佳节又重阳法特征之一收入经典案例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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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涌时评:未开庭先执行的吴英案,笑话!

  原文:浙江被拘女富豪吴英亿元财产处置引发纠纷 链接:http://news.xmnext.com/domestic/zonghe/2007/11/13/964250.html 文摘:    时间倒回到2月10日,吴英案发。其时,她本人和她名下的本色集团一道被警方认为是涉案的主体。“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现已由东阳市公半夜凉初透安局立案侦查。”东阳市政府在当天发布的公告中称。为此,公告表示:“东阳市人民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组成清产核资组,负责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公司的资产清理、财务审计、债权债务登记等工作。”2月11日下午,包括酒店在内的所有本色集团门店的出口均被用砖头封死。警方解释说,此举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哄抢物品”。同时,所有的本色集团员工也被遣散,本色的户外广告被拆除,本色集团的公章和所有账册皆上缴被用于“清产核资”。东阳市公半夜凉初透安局出具了一份起诉意见书。这份长达47页的文件,逐一记录了吴英等8人涉嫌非法集资的案情,以及每一笔资金的来龙去脉。但文件自始至终,并无一字提及本色集团涉嫌参与罪案,更未提及相关的犯案情节。    “我们只知道(本色集团的)资产都在缩水,除了汽车,六成的床上用品已经发霉腐烂,柴油和铝合金材料也都不见了。”吴英的父亲吴永正说.在无法接触本色集团资产,对资产的处置一无所知的同时,不久前,一个最新的动向更让吴英的亲属们急火攻心——“听说他们要拍卖本色集团!”    评论:     看到这个案子,我想到了一件事情。80年代初,我们这个原先穿过西装,随后有几十年却扔掉了西装的国家,又开始穿西装了。于是,一些没有穿西装经验的人,就开始了五花八门的穿法:比如,西装配旅游鞋等,让人一看就是外行。看来,习惯而自然地穿西装和表现穿西装的样子,他人的感觉是很不一样的。     我们曾经有过法制,可惜在那段非常时期,法制被抛弃了。虽然现在又捡了回来,可是,很多人还不太习惯。一旦碰上了什么事情,就会露出那种顾头不顾尾的滑稽和可笑来。     有关吴英的案子,我们之前从各种报道中已经看到得很多了。她有没有犯罪,不是这篇报道和我们现在要讨论的问题。这篇报道让我们关注的是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案件还没有开庭,吴英虽被羁押,还处于待审状态,还是一位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在这种未决状态下,当地的有关司佳节又重阳法部门,就迫不急待地把她当成犯人对待了,把她的公司财产完全看成了她的犯罪所得,她的公司财产全部被查封了。这合法吗?这是典型地用一种违法行为来处理另一种违法行为。     这个案子最终会怎么判,是另外一回事。只是这样的法制环境和执法水平,让我们这些法律工作者们深感遗憾。如果我们在讲法律课的时候,有学生问我们这个案子的时候,问我们为什么当地有关部门的做法和法律的规定完全不一样,甚至是完全相反,我们该怎么回答呢?社会上是这样的法制状况,法律工作者能得到尊重和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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